经审查,杨陵区法院认为,杨凌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、一百零二条、一百零三条之规定,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电工园铜杆、电线半成品、原材料(交联聚乙烯)等材料予以查封;对其名下小轿车两辆予以查封;对在银行的存款200万予以冻结!
共6篇报道
国际 2017-03-28
足球、篮球 2017-03-27
法治观察 2017-03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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